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捧,吴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23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海龙:原告刘捧与被告吴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捧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吴海龙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