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家豪,李少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0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少杨:本院受理原告薛家豪与被告李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李少杨偿还原告薛家豪借款2515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永通路57号,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电话:0311-87297025)。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