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丰,李军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05民初82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军聚:本院受理原告李国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824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联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