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齐燕鸣,万跃文,石慧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08民初204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万跃文、石慧香: 原告齐燕鸣与被告万跃文、石慧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附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万跃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齐燕鸣支付款项153651.2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期间本金减少的,计算基数相应减少)。二、驳回原告齐燕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被告万跃文负担。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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