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风昌,徐鹏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邢风昌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风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8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