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立杰,柴颜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59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颜军:原告刘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立杰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03.00元,由被告柴颜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