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静文, 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抚州市万鑫农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8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州市万鑫农机有限公司、武静文:本院受理原告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抚州市万鑫农机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货款35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5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武静文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 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