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继强,韩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3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旭:本院受理原告霍继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内容:被告韩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霍继强1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4日开始起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韩旭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