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炳昆,赵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8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博:原告刘炳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炳昆借款本金71846元及利息(利息以71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元,由被告赵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