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红于, 北京新乐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红于:本院受理北京新乐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