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国强,吴志宽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933号,(2021)冀0110民初116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国强:本院执行吴志宽与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0执19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2021)冀0110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