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刚,龚海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龚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4500元;2、本案本案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