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胜国,武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军:本院受理原告郝胜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