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明浩,任军,于滨,吴尚勇,蔡祥杰,李严坤,贾兰玉,王金梅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102执恢522号,(2014)长执字第74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任军、于滨、吴尚勇、蔡祥杰、李严坤、贾兰玉、王金梅、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元小区一期2号住宅楼02单元1501号房产的抵押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明浩与被执行人任军、于滨、吴尚勇、蔡祥杰、李严坤、贾兰玉、王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备案在被执行人吴尚勇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元小区一期2号住宅楼02单元1501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执恢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014)长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4)长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明浩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1)冀0102执恢522号腾房公告、(2021)冀0102执恢522号拍卖裁定书【拍卖备案在被执行人吴尚勇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元小区一期2号住宅楼02单元1501号房产】、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电话:85051562 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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