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成召,郝成浩, 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2民初1400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成召、郝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召、郝成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