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洪生,第三人-梁应洋, 秦皇岛鸿升扬州饭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冀0391民初27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应洋: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鸿升扬州饭店有限公司、华洪生,第三人梁应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27日宣判。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状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0)冀039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34979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按银行业间公布的同期市场拆借利率的150%计算,利息暂计至上诉日为102232元);3、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