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次庭, 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沙河市路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次庭:原告沙河市路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次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三楼301室领取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