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升,朱发元,朱圆军,谢嫦娥, 南昌鸿翔纸箱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923民初12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发元、朱圆军、谢嫦娥、南昌鸿翔纸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建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9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鸿翔纸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朱建升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92400元;二、被告谢嫦娥、朱圆军、朱发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建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连镇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