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昆明长城医院,李振文,王启智,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7101民初2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昆明长城医院、王启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长城医院、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文、王启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长城医院签订的《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东航倒班宿舍楼房屋资产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昆明长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的剩余租金250058.27元;三、被告昆明长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四、被告昆明长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的占用费981854.01元;五、被告昆明旭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文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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