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猛,钟玲,李磊,易红莲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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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磊、易红莲:本院受理原告彭猛、钟玲与你们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向原告彭猛、钟玲支付加工费13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