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良建,魏分分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分分(4114811986某某某某722X):本院受理原告孙良建与被告你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你返还原告位于台州路桥新商业城B2-10-7的摊位;要求被告你支付原告其占用店铺期间的费用7600(从2021年7月7日暂计算至8月31日,此后费用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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