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卫国,许萍,张鸣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萍、张鸣:本院受理原告罗卫国与被告许萍、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自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3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为270000元。本案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2年1月2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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