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师存起,解承勇,保积元,马金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青0223民初299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积元、马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师存起、解承勇与被告保积元、马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0223民初299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积元、马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师存起、解承勇偿还代偿款本金91220元,利息及罚息58962.97元,合计15018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保积元、马金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