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学舜,康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青2802民初11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舜与被告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8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康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学舜借款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0.6%自2021年4月1日起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学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康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