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辉,凃远根,涂远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9民初11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凃远根: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9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涂远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李国辉羽绒款101425元并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29.0元,由被告涂远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