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全胜,张路杰,刘伟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1235号之一,(2021)冀0627民初12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路杰:原告张全胜诉被告张路杰、刘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冀0627民初1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张全胜撤回对被告刘伟忠的起诉;二、(2021)冀0627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张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全胜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86481.63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5688.77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5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付至原告张全胜指定账户。案件受理费4624.4元,由原告张全胜负担733.3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路杰负担3891.1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