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广平,袁艳利,袁伟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23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广平、袁艳利、袁伟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朱广平、被告袁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编号130642249-2012-2014074704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21年1月25日的借款本金636721.48元、利息79822.86元、罚息11124.52元,合计人民币727668.86元。2021年1月25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被告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袁伟东对编号为130642249-2012-2014074704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8元,由被告朱广平、被告袁艳利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