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福祥,孔桂秋,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 ,大连欣享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张福祥: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欣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张福祥、孔桂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