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国金,第三人-杜国军, 沈阳隆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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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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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任国金与被告沈阳隆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杜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