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占江,第三人-贾永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城支行无极县金昌皮革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04民初540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无极县金昌皮革有限公司、卢占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无极县金昌皮革有限公司、卢占江、第三人贾永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城支行借款本金953996.57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53365.63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3866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无极县金昌皮革有限公司、卢占江、第三人贾永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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