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卫,王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18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卫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