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印,张爱秀,王红梅,王建志,武安市午及轧钢厂,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 ,武安市午汲轧钢厂 ,河北冀中邯能精煤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民初14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武安市午及轧钢厂、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王建印、张爱秀、王红梅、王建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冀中邯能精煤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武安市午汲轧钢厂、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王建印、张爱秀、王红梅、王建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民初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