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瑞明, 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23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周瑞明与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冀0108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瑞明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