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玉清,辛文格,孙东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4民初225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文格: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清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21)冀062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被告辛文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清偿还代为保管的孙东利的交通事故剩余赔偿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辛文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账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