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王朋朋,崔跃玲, 滨州市明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黄骅市奥可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983执异3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内容
滨州市明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朋朋、崔跃玲: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奥可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明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朋朋、崔跃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983执异30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
刊登日期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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