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丽花,张良地,张银康,黄振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良地: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黄丽花与张良地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银康、黄振轩由黄丽花抚养,张良地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