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维揉,黄金梅,陈益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金梅、陈益健: 本院受理原告施维揉与被告黄金梅、陈益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撤销黄金梅与陈益健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陈益健将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32号4幢31-5房产过户登记至黄金梅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黄金梅、陈益健负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