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运煜,冯强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运煜诉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793.5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1年8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自2021年7月11日以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241743.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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