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晨,范海强,公凡利,耿宝(保)通,王重臣,张向勇, 北京永平兴汽车销售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海强、公凡利、耿宝(保)通、王重臣、张向勇、北京永平兴汽车销售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晨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六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77860元,辅助器具费用158600元,共计53646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