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春,武桂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730民初22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桂勇:本院受理原告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30民初222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