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崔晶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4民初1347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崔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洋欠款本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洋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晶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