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爱民,刘晓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内容
高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与你、刘晓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2255.98元;二、判令被告刘晓敬、高爱民在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前继续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直至还清全部本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14.86元,以上两项合计204470.84元;三、判令原告对二被告位于隆化镇御水卧龙湾3幢2单元9层90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相关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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