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1569号,(2021)冀0683民初1569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188.62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020年6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中药饮片,原告按约定质量及数量发货,并出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被告尚欠货款37188.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冀0683民初156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3民初1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国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