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晓惠,石德明,夏智慧,石敏,,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盛嘉禾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奥德预应力钢绞线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冀0302民初6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嘉禾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奥德预应力钢绞线技术有限公司、史晓惠、石德明、夏智慧、石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诉被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嘉禾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奥德预应力钢绞线技术有限公司、史晓惠、石德明、夏智慧、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30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冀03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16行中“2017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罚息”应补正为“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第22行中“应当依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补正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