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瑾明,王冬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1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冬梅:原告周瑾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瑾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