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斌,王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57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本院审理的原告何斌与被告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斌货款1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王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