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北瑞昊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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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瑞昊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湖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瑞昊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