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杰,陈相英,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怡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82民初68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怡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怡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杰、陈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8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怡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6210146.43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3.77‰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杰、陈相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52元,由被告河北怡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杰、陈相英共同负担。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