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波,王玉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3民初8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玉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梅借款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