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效庆,王海明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1025民初593号,(2021)冀1025执9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效庆:本院执行王海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冀102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我院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执942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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